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让我们痛心,为幼教行业的监管不力表示无奈,涉案老师是有多狠的心,对一个10几个月大的孩子强行喂芥末,推倒孩子撞到桌角导致孩子昏迷。携程亲子园虐童罪行曝光到现在,携程官方表示已经解除跟虐童员工的合同,表示追究到底。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始末 幼教行业应该如何规范?
事件始末:老师殴打孩子、灌芥末“罪行”曝光
视频截图显示,老师在帮孩子换衣服,忽然将孩子的背包拿下,摔在地上。这名老师在帮孩子脱衣服时,还将孩子推倒撞到了椅子上。
视频中还显示教师有强行灌孩子芥末的行为,并且不止对一个孩子进行此行为,对于孩子的哭泣也置若罔闻,实在是教师的严重失职。
案发之后:众家长被激怒 无法原谅涉案老师
事件发生后,涉案老师曾跪地道歉,网友纷纷表示不领情,如今道歉也没有用,挽回不来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和胜利上的伤害。
图为涉案老师
有网友发出视频,孩子家长称8个月大就将孩子送到亲子园,昨天回家孩子一直哭,因吃芥末一小时拉六次,于是连夜跑到园中看视频,家长称老师的行为看不下去,视频中多位家长声音颤抖,哭声不断,表达了对亲子园的失望和控诉。
孩子在经历一系列的时间后,被查出有应激障碍。虐童对儿童身体造成的损害由轻到重程度不同,使孩子的身体和心里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家长要求幼儿园及有关单位给个说法并引起关注,避免再有该事件的发生。
员工,家长,网友纷纷表示寒了心,面对这样的行为应该严惩,绝不姑息。
携程称他们将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交给第三方承担。同时也表示,已开除涉事人员,并将给与孩子和家属进行相关的体检和心理干预。
此时发生后,携程CEO孙洁在内部邮件表示,针对“携程托管亲子园教师打孩子”事件,她充满愤怒,同时作为一个母亲,她感到非常揪心,并向相关的家长及孩子们,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携程方面回应:目前涉事人员已与携程解除合同
有人称此事发生后,携程曾封锁消息,最先曝光此事的员工已遭到开除。
携程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施琦回应:“这是不可能的,携程是一个规范的单位,员工离职也有一个过程,不是说开除就开除的。”
施琦还表示,携程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方面的疏忽。目前,90天的视频分为五个组,五个组都由父母来看,来发现有没有更多的问题。11月8日早上开了一个专门的园方道歉会。接下来,携程首先会对亲子园停顿整业,按照流程,将要更换换供应商。如果亲子园开下去,要确保信息随时被看到,公司将把录像放在手机上,使录像可以实时被家长看到。还将额外派公司员工到班级监管,确保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
此外,携程方面已经就此报警,并坚决要求园方对涉事老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责任人员追责到底。携程党委书记、副总裁施琦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事发班级为彩虹班,均为2岁以下的小朋友,目前两名老师、一名保洁员以及幼儿园园长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携程表示,涉事托儿所为携程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为了孩子学苑”管理,目前携程已启动相关程序,重新选择亲子园的管理单位。
不过,另有受虐儿童的家长表示,现在看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段,自己家孩子受到了整整三天的虐待。携程对亲子员一直有监控,希望严惩携程负责监管的相关人员。
教育局回应:该幼儿园未备案妇联已介入
上海长宁区教育局回应看法新闻记者称,此事他们已经知晓,但该托幼所未在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正规的教育机构,而是携程内部职工子女的托管点,工作由妇联来指导,如果有师资培训的需求,教育部门才会协助。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当地妇联部门已经介入此事。
上海市长宁区教委党办主任邓丹萍称,携程幼儿园是当地的一个幼儿社区托管点,由当地妇女联合会牵头举办,“这个幼儿园属于幼儿托管点,并不是教委这边颁发许可证的,其第一责任人是妇联”。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主席已经知道此事,“主要负责人正在针对此事紧急商量,之后会有对此事的明确说法”。
律师观点:虐童问题上,法律已将老师列入犯罪主体范围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职责,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