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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法律规定可以探望孩子

fby 2014-12-29 15:43:22 手机版

  很多家庭破裂后,孩子成为了最无辜的人,父母离婚,美满的家庭就这样消失了。父母离婚后,不管谁抚养孩子,法律规定,另一方仍然有权利去探望孩子。很多家长朋友们还不太了解,下面就和小编一块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

  张某早年经人介绍与殷某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但婚后两人摩擦不断,逐渐感情破裂。2013年初,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双方约定孩子抚养权归殷某,张某可随时看望小孩。但到2014年3月初,殷某百般刁难张某看望小孩。无奈之下,张某来到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全椒路社居委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14年3月21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可10天看望一次孩子,殷某在张某看望孩子的时候应给予配合。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离婚后,父或母仍有探望的权利。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等作出协商。

  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中,张某虽和殷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其仍然是孩子的母亲,在其不存在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张某有权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形式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