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他人志愿使自己被录取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影响到他人今后的发展,还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今年,山东省曹县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一时间闹的沸沸扬扬。日前,该案一审公开宣判,篡改志愿考生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昨天(12月7日),山东省曹县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本人手机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用获取的曹县一中高考考生杨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登陆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尚未填报志愿的被害人杨某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将被害人韩某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将被害人孙某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删除其他志愿,并将三名考生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造成该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三名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志愿最终被恢复,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