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特殊弱弱势群体,在心理健康与道德品质、体质健康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日前,长春市出台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这将对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有着重大的意义。
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下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等。
《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并引导支持社会参与。 《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委托监护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长春市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