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12岁女孩打赏男主播近10万 事件经过始末
3月6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3月6日,父亲称12岁女儿打赏男主播10万一案开庭审理。法院供图
父亲称女儿打赏男主播近10万
51岁的张先生表示最近有点烦,原因与女儿小晨有关。
他回忆,2017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学回家后,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
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一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
张先生说,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
了解事情经过后,张先生与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名为晨姐(小晨网名)的直播用户未满12周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名,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张先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小晨未满12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事情发生后,小晨作为原告,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将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99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