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定就业情况
6.父母一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计1分,总分不超过5分。社会保险缴费月数从招生当年的3月底起向前推算,累计缴纳月数在12个月—23个月得1分;累计缴纳月数在24个月—35个月得2分;累计缴纳月数在36个月—47个月得3分;累计缴纳在48个月—59个月得4分;累计缴纳月数在60个月及以上得5分。
7.父母一方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签注1次得1分,总分不超过2分。
(三)幼儿持证情况
8.幼儿持国内的户籍证明,得2分。
9.幼儿本人持招生区域内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得1分。
(四)积分达标情况
10.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积分达标通知单,幼儿已同步办理随员,且办理地点在嘉定区,得12分。
1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积分达标通知单,幼儿已同步办理随员,但办理地点在本市外区,得6分。
第10和第11条指标就高,不重复积分。
(五)优秀人才
12.父母一方为本区“千人计划”及精英人才服务金卡专家,得15分。
13.父母一方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得2分。
14.父母一方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得1分。
(六)纳税贡献
15.持有注册在本区的公司营业执照,且父母一方为唯一股东,年缴纳税金100万以上(含100万),得2分。
第六条(实施保障)为确保本规定实施期间职责明确、执行到位,区教育局、各街镇、各幼儿园及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宣传与解读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区教育局制定幼儿入园积分管理暂行规定,负责“嘉定区幼儿园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建设的协调,统筹全区招生工作,协助各街镇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实施过程合规有序。
各街镇根据幼儿入园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街镇实施细则,明确招生方案及梯度分配办法,做好积分管理工作宣传及解读,严格审验材料,妥善做好辖区内幼儿的入园分配与统筹协调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各幼儿园制订招生方案,按照入园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幼儿入园手续,严格复验材料,保障招生分配与录取的一致性,严禁幼儿园在计划数外自行招收幼儿。
第七条(实施时间)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