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户籍证明:户籍卡或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父母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须能证明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5)高中阶段社会实践、获奖及其他证明材料(浙江省考生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请使用A4纸,左侧装订,将报名表作为材料封面,勿加封皮,并请在EMS信封上注明“2018年杏林计划报名”字样,以当地邮戳为准,报名材料恕不退还。邮寄材料后请随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及报名系统,有关通知将以报名系统站内信的形式发送,并保持报名系统内所留手机号码通信畅通。
注:
1.若考生亲属(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有从事中医药和乡村医疗等医药卫生行业工作者,请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职称或工作证明。
2.若考生经所在中学推荐,请提供所在中学加盖公章的推荐材料,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邮寄。
3.若考生经专家个人实名推荐,请严格按照报名系统内专家推荐流程完成,并请将推荐信和专家身份证明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邮寄。
4.报名系统内高中成绩信息需全部如实填写,并由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如某项无成绩或排名,请填写“无”。
5.个人陈述须由考生本人完成,一经发现剽窃或他人代写,我校将直接取消考生申请资格。
6.考生应如实提供由本人完成的专利和论文等申请材料,我校将对考生提供的专利和论文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7.考生邮寄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编号和版本号)需和网上报名信息一致。
四、选拔程序
(一)初审:我校将根据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请于2018年5月20日后登录报名系统和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初审结果。未通过初审的考生,我校不再另行通知。
(二)复试:通过初审的考生请于2018年6月10日到我校参加复试。
1.测试
包括笔试、面试等内容,具体详见我校杏林计划招生复试通知。我校杏林计划招生复试不指定任何辅导书籍。
2.成绩和资格认定
我校将依据考生复试测试情况,经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生资格,给予相应杏林计划招生优惠。
(三)公示
我校杏林计划招生资格认定名单、专业及优惠政策由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研究确定,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同时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并由考生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及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认定资格生效。
五、录取办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志愿。考生报考专业须按我校认定的专业填报,不能重复填报,不建议填报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
(二)非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
已被我校杏林计划认定资格的考生,若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模拟投档线及以上,高考成绩享受15分加分进行专业录取;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模拟投档线且在我校模拟投档线下30分以内(不低于当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我校予以录取至认定的杏林计划招生专业。
(三)浙江省考生
1.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2.已被我校杏林计划认定资格的考生,若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50分时,高考成绩享受15分加分进行专业录取;若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30分至50分时,我校予以录取至认定的杏林计划招生专业。
注:
1.以上分数以高考满分750分为基准,非750分制的省(区、市)折合计算。
2.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3.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高校专项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4.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
六、组织机构及监督机制
(一)在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杏林计划招生工作。
(二)学校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举报投诉(010-64286231/64287504)。
(三)复试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测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
(四)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推荐中学和专家对推荐材料真实性负责,所在中学对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考生,经查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招生资格,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五)初审合格名单、资格认定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
(六)我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杏林计划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