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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儿子随母姓 父亲欲起诉讨要儿子"姓名权"

kina 2016-11-22 13:51:48 手机版

   自古以来中国都是子随父姓,不过现在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对于孩子到底该跟父亲姓还是跟母亲姓,已经没那么注重了。不过也有一些意外情况。日前,一名女子未婚生育诞下一个儿子,之后儿子理所当然跟随母亲姓,但是目前孩子生父欲起诉讨要儿子“姓名权”。

  刘静母子俩

  小孩还没出生,自贡一对未办结婚手续的父母便分手了。但问题来了,一直抚养孩子的母亲给孩子取名随了自己的姓;而父亲则认为,孩子应该随自己姓,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为了争夺儿子的姓氏,近日,父亲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讨要儿子的“姓名权”。

  母亲:孩子由她抚养,自然随母姓

  2010年,时年37岁的自贡女子刘静未婚先孕产下一名男婴。由于孩子的亲生父亲彭超在其生育前外出打工,不见了踪影,独自抚养孩子的刘静让孩子随了自己的姓氏,取名刘兵。

  经过多年寻找,2015年初,刘静终于找到了彭超,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但遭到拒绝。

  刘静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时称,后来做了亲子鉴定,彭超才承认了这个孩子。

  2015年8月,为了向彭超索要抚养费,刘静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超履行抚养义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由双方各承担50%。

  刘静称,彭超在支付5个月的生活费后,便拒绝继续支付,理由是孩子要更改姓氏,随父亲姓彭。“协商的时候,我是同意了孩子改姓,但条件是下一次人口普查的时候。”刘静说,孩子跟谁姓,需要双方协商来决定,彭超不应该以改姓来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为此,她于今年9月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

  父亲:孩子不改名就不付抚养费

  原来,彭超曾表示,他在与刘静分手的时候,并不知道有了孩子;后来才得知二人育有一子。通过亲子鉴定,彭超认可了刘兵是其亲生儿子的事实,并在法院的调解下,愿意履行抚养义务。

  “毕竟是自己亲生的,调解的时候,我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娃娃改来跟我姓;她也同意了的,调解笔录上都是有记录的。”彭超说,法院调解之后,他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其提出的改姓要求,刘静却迟迟不肯改。迫于无奈,他才停止支付抚养费。此外,彭超称,刘静多次到他的单位讨要抚养费,影响到其正常工作,这也是他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的原因之一。

  彭超坦言,他不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女方不信守承诺。为此,彭超拟通过起诉,要求孩子改姓随父亲。

  法院:“改姓”问题已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法官邓海川就此事表示,首先,抚养义务是无条件履行,因此,男方必须按协议规定支付相关抚养费用,不能以“改姓”为由拒绝支付,否则,法院可在接到女方申请后予以强制执行。其次,邓海川认为改姓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双方在调解笔录上做了真实意思表达,即同意孩子改姓随父亲;第二,调解笔录是合同,按理可适用《合同法》,但《合同法》中又明确指出,关于变更姓名等涉及身份权问题的,不适用《合同法》。 目前,成佳法庭正在就此事进行诉前调解。

  律师点评:未更改姓名不影响追索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唐应欣律师认为,此案中有个特殊性,即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给孩子改回父亲的姓,只是没有约定履行的时间。这个调解协议显然也是有效的,女方应当履行。就女方的解释,只是双方在履行时间上双方理解不一致,双方都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但女方未变更姓名,不影响女方追索抚养费。

  同时,在孩子的父亲欲通过起诉争夺孩子姓名权的问题上,唐应欣律师表示,虽然有法律规定,子女既有跟父亲姓的权利,也有跟母亲姓的权利,更改姓名属于公民的私权利,且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围。但在此案中,男方是依据调解协议起诉女方,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