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加盖北京市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申请人及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均应提供加盖北京市(至少一方在顺义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均应提供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且至少一方在顺义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连续缴纳无间断,补缴无效。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7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住所为顺义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在2017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住所为顺义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在2017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无效),须提供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顺义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须在2018年4月30日以前。
2.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建房屋审批证明或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和租房纳税缴纳日期截至2018年4月30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市规划国土委顺义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截至2018年4月30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地下室、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人防空间、储藏室、过道房、车库、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