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小学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区小学就读。
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首先在“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持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后,再次进入“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填写完整信息,并打印信息采集表,持表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2、初中入学
在本区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拟在本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小学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区教委规定的招生范围升入初中。
不是在本区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开具在京就读证明。
家长持上述“五证”和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登记,录入入学信息,再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协调解决。
3、下列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对待
持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
持有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持有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持结婚证、全家户口簿。
持有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ps: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区教委中、小教科审核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进行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