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或多或少都会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美好愿望,为了实现这个愿望自然是付出了不少心血。但是,如果过分急于求成,则很可能带来反效果。日前,上海一母亲为了逼迫孩子学习,不惜对其拧咬抽踩,在老师、邻居的劝说下,仍旧不知悔改,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判二缓二”。
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传统思维,很多人对于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听之任之。
因为望女成凤,母亲着了魔似的逼迫女儿学习,不仅打骂,还让其赤裸躺在地上、把头塞进马桶,甚至长时间练劈叉。尽管女儿学校的老师、邻居多次劝说,母亲仍不悔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案件,王某某因打骂女儿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禁止其未经同意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主要部门的职责,确定了监护侵害行为的报告、处置、临时安置、人身保护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判后安置等机制,从而使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及时的国家干预和保护。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便是上述《意见》生效后,上海首例按照该《意见》操作执行、各部门有效协调配合的监护侵害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小女孩洋洋(化名)是长宁区某小学二年级在读学生,父母离异后,其随母亲王某某来到上海共同生活。
2015年4月7日,学校全体学生进行早操期间,老师发现作为领操员的洋洋走路一瘸一拐。老师将洋洋带进办公室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她全身伤痕累累。学校立即向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洋洋被带离母亲隔离保护安置。
经鉴定,被害人洋洋的皮肤挫伤达到体表面积的74%,其伤势构成重伤二级。与此同时,王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公安机关据此于2015年4月21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审讯,原来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母亲王某某在家全职照顾女儿洋洋学习、生活。由于望女成凤心切和自身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王某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等为由,经常以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让其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把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殴打、体罚洋洋,致其躯干和四肢软组织挫伤,其间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某某仍置若罔闻。
该案以涉嫌虐待罪进行立案后,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查找到洋洋生父,但其已另组家庭,便说服其将洋洋接回身边,还多次与相关部门发函联系帮助解决洋洋就学教育问题。针对洋洋长期压抑的负面情绪开始转化为攻击性倾向的问题,检察官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多方协调努力,目前已由湖南省妇联安排专人提供家庭监护支持和指导。
针对王某某的人格障碍,检察官还联合区妇联及时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先后6次与心理专家一起入看守所对王某某的偏执型人格进行矫治,以帮助其真诚悔罪。洋洋随父离沪后,承办检察官仍通过电话联系,跟踪了解其身心状况,为其融入新环境提供帮助。
最终,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教育女儿为由,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缓刑考验期起六个月内,禁止其未经洋洋父亲同意,接触未成年被害人洋洋及其父亲。
据悉,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现被害人在当地顺利就学。针对被害人尚需接受心理疏导与治疗的实际情况,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为其拨款1万元。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而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传统思维,很多人对于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听之任之,缺乏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对于此类情况,相关知情人应及时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