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但是,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因此而引发的矛盾、问题也不断突出。日前,据悉上海一女童正是因此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庭,最终,仍以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的理由败诉。
离得近就一定是某个小学的学区房吗?如果住的是商业房改住宅,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又应如何入学呢?
女童状告教育局:指定学校偏远
小甜(化名)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已经到了入学年龄,却因其住房为商业房改住宅而没有户籍对口小学。小甜的父亲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教育局提供了两所小学就学方案并征求小甜及其父母的意见。
但小甜及其父母认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不是离家最近的,而是提供了离家较远的两个学校供他们选择,显然不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因此拒绝了教育局提出的方案。
2014年4月,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小甜的父亲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小甜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将浦东新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强烈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远及近的原则顺序安排小甜的入学名额,并要求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并非拒绝将小甜户籍划入对口小学,而是因为其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没有任何部门向该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小甜提出相关申请后,该局曾先后提出让小甜就读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书面通知小甜将就读的小学,故请求驳回诉请。
两审均判定:“就近”非“最近”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该局根据本地区以及小甜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并征求小甜意见,故可以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原告要求浦东新区教育局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浦东新区教育局指定小甜就读的学校尚属“就近入学”合理范围,小甜主张浦东新区教育局未按照学校离家距离从近到远顺序给小甜安排入学不符合“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其就读学校的行为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意见,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划分学区四原则:距离并非唯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赵忠元表示,“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相关教育专家表示,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二是应根据当地行政区划;三是应结合学校布局;四是应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划分学校施教区应充分考虑,以最终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