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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逐步形成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kina 2016-11-18 17:22:16 手机版

   现如今,留守儿童问题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破解留守儿童成长之殇,各地纷纷结合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近日,据悉青海省已逐步形成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相信未来留守儿童会生活的越来越好。

  中新网西宁11月18日电 (张海雯)记者18日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青海省结合实际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逐步形成青海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年4月,青海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联合启动了农村留守儿童及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下称“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相关工作,共排查出农村“三留守”人员共3.2万人,其中留守儿童1.8万人。10月,三部门在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面采取又一针对性措施,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帮扶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意见》出台的最终目标,是加快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强制报告等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明确了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以及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居)民委员会职责,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同时,《意见》在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牧、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等情况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举报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线索。明确了应急处置及监护干预工作流程。留守儿童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相关部门要协助形成合力,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或安置,依法受理及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要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对于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通报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