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日期截止到2018年5月7日且在有效期内。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审核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前要按照《北京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办法》和区级《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证件审核单位要加强区域内统筹、培训和宣传,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标准,分工负责,积极合作,要保证本部门范围内标准一致。避免出现不同街道、镇乡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避免出现标准先松后紧、前后不一的情况。
(三)要向家长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
(四)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作为受理“五证”审核和反馈审核结果的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须为审核申请人开具审核通过证明,自留存根并做好登统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实时沟通制度,努力确保标准统一;积极沟通,及时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维稳部门、司法部门等单位沟通,向区教委介绍工作进展,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尽快妥善解决。
(六)各部门对照意见,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街道和镇乡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各部门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和政治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及时反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