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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车祸后补课花4500元 法院判肇事方全赔

kina 2016-07-29 14:28:21 手机版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的次生灾害不计其数。给他人和家庭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希望大家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警惕交通事故的发生。日前,重庆一小学生不慎被轿车撞伤,在养伤期间,学生请家教不可的4500元费用,也将由肇事方赔偿。

  寒假期间,小学生小阳被轿车撞伤,开学后也没法上课,只好请老师到家进行家教,这一下就花了4500元。这笔费用该不该肇事司机来赔呢?日前,璧山区法院的判决最终明确,产生的补课费跟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应当由肇事方来赔。据悉,这是重庆首例支持在校学生补课费案。

  小学生遇车祸休息2月

  2015年2月,徐某驾驶轿车在璧山城区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小阳相撞。事发后,小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休息2月等。之后,小阳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

  交巡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小阳承担次要责任。

  小阳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从2015年3月 1 日起至4月20日,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在家,为了不耽误学习,家人向培训学校报名要求老师一对一上门补习,时间为2015年3月至4月,语文、数学、英语补习费用每科1500元,合计4500元。

  补课费4500元该谁承担

  之后,小阳将肇事方告到法院,索赔款中包括因不能正常接受教育产生的补课费4500元。

  审理中,原告、被告双方对补课费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发生争议。伤者方表示,就因被车撞伤,才没法到学校去学习。所以,这笔补课费该赔偿。

  肇事方认为,补课费不是直接损失,不该赔。肇事方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补课费这一项目,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4500元由肇事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阳主张的补课费,实为休学损失费用。

  小阳在事发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小学生,经查实小阳在该期间休学确系腿部骨折所致。这足以说明本案交通事故侵犯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导致原告无法到学校上课,并产生相应的补课费用,原告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小阳因弥补学业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方赔偿。

  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补习方式的特殊性,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小阳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补课费4500元等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车祸与补课有直接关系 所以要赔偿

  承办法官称,法律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可以确认小阳支出补课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阳聘请老师补课后额外增加的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