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教区内地段生认定细则及依批次录取基本次序
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相对就近”的原则,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以下简称父母房产)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园的主要依据。地段生认定细则及依批次录取基本次序如下:
(一)吴江区户籍幼儿
1.第一批
A.户籍地与父母房产地一致的,该房产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B.父母无独立房产,只有与祖辈共有房产或只有祖辈房产,幼儿户籍地址与此房产地址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第二批
A.户籍地与父母房产地不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B.父母无独立房产,只有与祖辈共有房产或只有祖辈房产,幼儿户籍地址与此房产地址不一致,该房产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C.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若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3.第三批
父母和祖辈均无房,只有幼儿户籍,以幼儿户籍地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第四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5.第五批
父母和祖辈均无房,虽已购房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有交房日期在2018年8月31日前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凭证,可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同等条件下已交房入住者优先)
6.第六批
幼儿户籍跟祖辈在一起,父母有房产,但想用祖辈房产入园,祖辈房产可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