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考生参加自主招生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高考录取时可享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当地模拟投档线下降60分(江苏省40分)以内且不低于当地同科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最高可享受降分至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
4. 获得我校 “理科试验班类(中法工程师学院)”、“工科试验班类(国际通用工程学院)”、“工科试验班类(航空航天类)”、“工科试验班类(信息类)”、“社会科学试验班”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上海市考生在高考录取时可享受上海市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以上录取的优惠政策。
获得我校“理科试验班类”、“工科试验班类(航空航天类)航空航天模型专项”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上海市考生在高考录取时可享受上海市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20分以上录取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考生参加自主招生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高考录取时最高可享受降分至上海市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
5. 获得我校 “理科试验班类(中法工程师学院)”、“工科试验班类(国际通用工程学院)”、“工科试验班类(航空航天类)”、“工科试验班类(信息类)”、“社会科学试验班”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浙江省考生在高考录取时可享受浙江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50分以上录取的优惠政策。
获得我校 “理科试验班类”、“工科试验班类(航空航天类)航空航天模型专项”自主招生资格认定的浙江省考生在高考录取时可享受浙江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40分以上录取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考生参加自主招生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高考录取时最高可享受降分至浙江省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